屈某軍校畢業(yè)后分配某部隊作教官。1996年7月,屈某以回家與戀人洪某結婚為由向團領導請假。團領導告訴屈某到部隊政治部開結婚證明。屈某開出結婚證明后,即返回家中,但當洪某向所在單位要求開具結婚證明時,單位領導告訴洪某,說屈某所在部隊派人來單位對洪某進行政審,政審后才能開結婚證明。洪某聽后很生氣,認為部隊無端干涉自己的私生活,為此與屈某發(fā)生爭吵。經屈某部隊領導的耐心解釋,洪某消除了誤會。政審合格后,洪某單位為洪某開具了結婚證明,二人歡歡喜喜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登記手續(xù),結為秦晉之好。
現(xiàn)役軍人結婚,也和其他公民一樣,必須經過婚姻登記,但軍人的職業(yè)具有特殊性,軍人的婚姻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。有關部門對軍人結婚作了以下特殊規(guī)定:(1)雙方均為現(xiàn)役軍人的,到當地政府申請登記結婚者,須持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結婚的證件及介紹函件。(2)凡現(xiàn)役軍人回家結婚者,須取得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信,或者在準假證上注明系回家結婚,當地政府準予登記。如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為結婚問題向當地政府了解女方情況時,當地政府應予協(xié)助。(3)戰(zhàn)士在其因事假回家期間找到對象,申請結婚者,如符合《婚姻法》規(guī)定,且女方政治上沒有問題,只要當地政府負責審查清楚即可予以登記。屈某所在部隊對洪某進行審查,是符合規(guī)定的。